党政领导缘何不愿分管环保?
2018-01-17 09:25:42
  • 0
  • 0
  • 0

当前,在法律层面对环保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尚不具体,对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职责权限的划分还不够详尽,导致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分散,部分职责界定不清晰、不明确,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职能交叉和空白,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。当下,各级党委、政府的领导大都不情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,其症结何在?

首先,环境保护工作备受关注且任务繁重。环保工作涉及领域广,“上管天、下管地、中间管空气”;囿于环保部门现实条件,当前环保工作任务极其繁重,很难出政绩,稍有偏差都有可能被问责,导致基层分管环保的副职,整日战战兢兢、如临深渊、如履薄冰,随时都可能被问责,这也是当下各级领导大都不愿意分管环保工作的原因之一。

其次,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广协调难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系统工程,涉及各级党委、政府及相关部门40余个,不是有非常全力的常务副职想协调起来绝非易事,不仅要协调好部门之间,还要与其他部门的分管副职做好沟通,争取到他们的支持;以秸秆禁烧为例,没有分管农业部门副市长的认可,分管环保的副市长想要农业部门不折不扣地做好秸秆禁烧工作,难度可想而知。

再次,干部考核及选拔任用机制缺乏创新。领导干部对自己的提拔使用都有心理预期:从副县长干到常务副县长,从常务副县长干到县长,从县长干到县委书记……,任期一般是5年,导致有的干部是“一年看、二年干、三年等着换”,真正花力气做事情只有中间一年,即使干事的这一年,往往也是一些“短、平、快”的政绩工程,看起来立竿见影,实际上问题不少,经不起时间的检验。

第四,问责机制亟待完善。过去流传“当官要当副、不要当常务”的顺口溜,意思是做官的话当副职轻松,副职中不要当常务,因为常务的工作量大,出现差错的机会和被问责的几率就大。“问责制”实施以来的实践来看,存在流于形式的可能。多干不如少干,少干不如不干,一些重大的捂不住的环境污染事件相关领导易被问责,而日常工作中违规失职造成损失难被问责;一些被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常被问责,没有形成舆论热点的则不会被问责。

有鉴于此,笔者认为破解这一难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抓起:

首先,细化环境保护责任分工。2017年1月,安徽省委办公厅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(试行)》。《职责》对市、县、乡镇及开发区三级党委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细化。其中,环保部门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15项责任;同时,对组织、宣传、机构编制和发改、工信等30个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环保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,有力避免了一些领域问题的推诿扯皮。

其次,健全完善环保问责和激励机制。诸如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及生态损害终身追究”,这些问责制为官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提供了制度保证。必然要求环保问责制内容科学、考评科学、目标合理。如果目标要求不能过高,要让下级政府跳起来摘得到桃子,如果再怎么努力也完不成目标,这样的管理制度就脱离了实际。可以考虑建立领导干部从事或分管环保工作优先提拔的激励机制,对没有完成既定环保工作任务的领导不得被提拔重用。

再次,建立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、权责一致、终身追究”责任体系。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,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。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。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,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密切配合,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。

 
最新文章
相关阅读